近日,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去年10月11日12时40分许,郭某驾驶DW2012号小型轿车承载单某、刘某在鹤伊公路由佳木斯方向往伊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鹤伊公路114公里加297米道口时,由于郭某违规超车,致使其驾驶的车辆前部与同向行驶左转弯,但未开启转向灯的黑CL1282号小型轿车左侧相撞,造成轿车司机孙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一起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孙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由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家属谅解。为此,依照《刑法》有关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