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中院通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

发布时间:2025-06-09 09:46:11



2025年6月5日是第54个“世界环境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环资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环资审判工作情况

2022年至今,伊春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环资案件994件,已结992件,结案率99.8%。其中,刑事案件192件,判处罪犯232人,行政非诉案件12件,民事案件790件。刑事案件收案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民事案件占比从53.6%飙升至95.2%,2024年总量达2022年的3.76倍,民事案件系环资案件的主要类型。

全市法院受理的环资案件还表现为案件类型多样,各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差异显著。嘉荫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占比持续高于全市均值,其他法院刑民案件收结呈“刑主民辅”的特点。刑事案件多集中在盗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狩猎罪以及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民事案件多集中在涉及土地的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涉及土地的赠与合同纠纷以及土地经营权纠纷。

面对环资审判工作形势,伊春市两级法院自觉承担维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通过严厉的刑事制裁,有效震慑潜在的犯罪行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环保执法职能,为伊春的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在民事审判方面,积极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民事纠纷,加强相关法律规定的法治宣传,注重引导广大群众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促进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和社会和谐稳定。

伊春法院以补植复绿成效、生态修复结果为导向,构建“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协作模式。自2022年以来共建立四处补植复绿基地,相继于林场、自然保护区举行揭牌仪式,补植复绿基地集生态保护、生态法治教育、生态理念宣传于一体,为破坏林业资源,被依法追究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履行异地补植义务提供了特定场所,对有效落实生态治理责任,助力保护生态环境恢复具有重大意义,打造伊春特色环资审判品牌,发挥示范作用。

伊春市法院制发《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实质化运行工作机制》,实现涉环资案件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实质化运行,在全省法院中首创的“生态司法+理念传播”,旅游路线与教育路线双线并行的理念受到全国人大代表及省法院的认可。提升涉旅纠纷审判质效。一是在涉旅游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司法服务、生态保护、多元解纷的立体化机制,开通涉旅纠纷绿色通道,以法治温度护航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游客安心出游筑牢司法屏障。二是推行法官多走访、多调研的工作模式,在景区设立教育保护基地的基础上,进行普法宣传,及时有效的妥善化解旅游纠纷,依法保护游客权益,未来继续开辟涉旅游多元纠纷绿色通道,借助“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龙法和”“云审”等小程序实施“一站式”服务,依法定止争,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努力做群众司法需求的“维护者”,为旅游业保驾护航,为游客权益提供优质快捷的司法服务。

伊春法院加强立案与民事、刑事、行政部门之间的立体联动,对当事人释法明理,以最快速度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同联动。一是主动与检察院建立了及时高效的联络机制,针对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前程序、证据审查、庭审中的举证责任、撤诉条件及其他审理、判决、执行程序等操作性问题,制定相应的庭审操作规范,共同促进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二是强化与环保部门的沟通配合,健全联席会议、重大案件通报等制度,及时同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强化综合治理,实现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常态化发挥司法建议在社会治理、行业整治方面堵漏建制作用。三是开展府院联动座谈,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机关部门,进行座谈沟通,加强协作,提升环资审判效能,扩大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提高环境资源保护效果。

典型案例

1.董某国、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董某国、于某为牟利使用提前准备的200个花篮子在黑龙江支流水域乌云河河流富强至繁荣河段非法捕捞渔获物157公斤,次日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汤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渔获物价格为4342.62元。

裁判结果

董某国、于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均为主犯。鉴于二人认罪认罚、坦白且主动交纳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可从宽从轻处罚国、于某的行为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黑龙江省汤旺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董国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二、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三、董国、于交纳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26 055.72元,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四、扣押花篮子137个、水衩2个、野生河鱼157公斤、水槽4个,由扣押机关伊春森林公安局乌伊岭分局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汤旺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后参加了县人民检察院、伊春森林公安局乌伊岭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伊春森工乌伊岭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增殖放流活动,使用当事人所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购买泥鳅、洛氏鱥、蛇鮈、鳑鲏等,共放流鱼苗300余斤。通过增殖放流修复水域生态,有效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促进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本案突破“一罚了之”传统模式,创造性判决董某国、于某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实现三重司法价值。一是破解“生态”修复难,以科学放流方案替代简单罚款,确保受损水域生物多样性得到精准修复,弥补刑罚手段生态修复功能的不足。二是确立“损害必担责”导向,通过“环境违法成本=经济处罚+生态修复”的双重责任追究,警示潜在破坏者必须为生态损害“买单”。三是构建“修复闭环”,法院联合有关部门实行、监督放流全过程,形成“司法判决—专业修复—效果评估”的完整链条,为流域生态司法提供可复制的“伊春样板”。

2.吕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

基本案情

吕某为方便将承包红松林采摘的松塔运回家中,在伊春森工带岭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寒月林场分公司68林班内,使用油锯非法将生长树种红松1株、水曲柳2株、云杉7株,椴木3株,枫桦3株,白桦2株,榆树1株,色木2株伐倒,进行开道下运松塔。经黑龙江省带岭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检测,非法采伐的林木合立木蓄积为2.6969立方米,经大箐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书认定,非法砍伐林木总价值为2025.43元。其中,红松1株起源为天然林,立木蓄积为0.0061立方米,水曲柳2株起源无法确定,吕某对红松明确认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裁判结果

吕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松1株,破坏森林资源,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吕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对吕某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吕某补种红松苗木63株,如拒不补种,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补种费用由吕某承担。

典型意义

“刑责+修复+回访”司法行政协同机制,打破办案局限,是对生态修复进行劳务代偿的有效探索。将生态修复纳入刑事责任评价体系,以补植复绿实际效果作为量刑参考,破解“人坐牢、山依旧荒”困境。本案中法院判令破坏环境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其恢复原状、修复生态,使刑罚与犯罪情节、后果相匹配,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彰显法律威严,判决生效后,法院主动与行政主管部门密切沟通,跟进回访恢复、修复生态的情况,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公众环保意识、发挥警示和教育作用,为重点植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张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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