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去年10月20日16时许,黄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载着张某,在美溪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美溪第一小学道口公交站附近时,由于操作不当,将在路右侧行走的高某撞倒,造成高某左股骨颈骨折的一起交通事故。经伊春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论为:黄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其含量283.7mg/100ml。经伊春市公安交警支队美溪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起事故中,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自有的两轮摩托车,致一人受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为此,依照《刑法》有关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