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进行宣判,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去年12月中旬,徐某和妻子齐某驾驶自家农用四轮车,携带油锯和大斧到群峦经营所施业区,将林业局采伐后的剩余物(桦木树头)分数次运回家中,为自家做木耳提供原料。经测算:徐某和齐某所盗桦木为9.869立方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27.95元(其中,齐某参与盗窃3次,材积为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750元)。今年1月7日,夫妻双方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逮捕归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和齐某盗窃国家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赃物被依法收缴。为此,依照《刑法》有关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