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伊春市网格诉讼联调承包责任制落实,加强对网格员、调解员管理,保障调解质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网格员是指负责辖区网格工作的网格员,调解人员是指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员或特邀调解组织中,负责对特定案件进行调解的人员。
第二条 网格员是负责本辖区网格内的工作人员。
调解人员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各行业代表、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各界人士中产生,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品行良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三)热爱调解工作,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四)遵守调解人员职业道德。
第三条 本院可聘请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调解员;公民由其所在单位、乡镇(街道)推荐或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院审查合格后可聘任为调解人员,颁发聘书,并纳入名册。
第四条 调解员实行选聘制,聘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的,本院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正常履行职责的;
(二)强迫当事人调解或协助当事人获取非法利益的;
(三)受到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邀调解员的情形。
第六条 调解员接受本院委派、委托或邀请,对与特邀调解员专业、工作、行业有关,或网格员、调解员所在地域的案件进行调解。
第七条 网格员、调解员接受本院委派、委托或邀请调解案件,应坚持合法、高效、自愿、便民原则。
第八条 网格员、调解员接受本院委派或委托调解案件,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可由本院根据协议出具调解书或当事人撤诉;调解不成的,及时移送本院承包网格内案件法官进行审理。
第九条 本院为网格员、调解员提供调解员工作室,配备必要办公设施。
第十条 本院定期对网格员、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本院根据调解人员参与调解案件的工作量及调解成功率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