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网格诉讼联调承包责任制,构建网格化办案、简案快审的办案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及其他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立案
第一条 严格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在当事人起诉,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第二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立案庭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条 改变管辖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上(抗)诉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立案庭在收到或作出相关再审裁定(决定)的2日内立案。
第四条 立案庭对于决定立案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的类别、案由、适用程序,在网上办案系统中立案并获取案号;对于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在收取诉讼材料后注明收件时间,杜绝久拖不立。
第五条 案件受理后,立案庭7日内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同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回证、诉讼费预收收据等附卷,同步生成电子卷宗材料,并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电子及纸质案卷一并移送承包网格案件法官,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接收材料时清点纸质及电子卷宗材料,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审理
第六条 承包网格案件法官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审结。
第七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表示不需要答辩期、举证期的或诉前调解程序已经送达起诉状的,可以径行开庭。
第八条 当事人要求给予答辩期、举证期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无法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指定不超过7日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
第九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灵活、简便的方式通知诉讼参加人参与诉讼,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条 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受开庭三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规定的限制。
第三章 程序的变更
第十一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能退回或移送,特殊情况下,由承办人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前或开庭后5日内,因发现新情况或案件复杂不宜采用速裁程序的,经组长审批,可以转换为简易程序审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开庭审理前,可经组长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移送简案组或繁案组办理,审限连续计算,但移送比例不高于承办案件数的15%。
(一)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二)当事人对纠纷事实争议较大,需要委托审计、鉴定、评估、检测的;
(三)有证据证明案件当事人身份关系存在争议的;
(四)因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追加当事人导致案件不适宜速裁程序的;
(五)其他疑难复杂不适宜适用速裁程序的。
简案组审理的案件,在立案后15日内,因案件复杂,确需转为繁案组审理的,可经组长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移送繁案组办理,审限连续计算,但移送比例不高于承办案件数的20%。
案件开庭后,一般不再移送繁案组,确因案件需要移送的,应在开庭后5日内提出,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四章 结案
第十二条 适用速裁程序案件,可以使用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一般应当庭宣判并送达。
当庭即时履行的,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 承办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力后的7日内,对符合公布条件的裁判文书或不公开裁判文书的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和校对,通过网上办案系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