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落实司法便民,充分发挥互联网方便快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互联网公告送达作为公告送达的一种方式,案件承办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互联网公告送达应当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法律、司法解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条 官网设置的公告送达模块系面向公众的系统平台,法官选择采用互联网公告送达的,将在官网模块公告送达公告栏目发布公告,并通过其他互联网媒体(微信公众号、微博)同步刊登。
第四条 互联网公告送达适用于民事案件、执行案件,以及行政案件向当事人的送达。互联网公告送达,不收取当事人公告费用。
第五条 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第六条 互联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制作,不得简化。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隐去。
第七条 案件承办法官对互联网公告的内容负责,合议庭对是否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负责。
第八条 互联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发出公告日期以在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发布日期为准。发布日期一般情况下应为工作日,但有特殊要求的,经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不受限制。
第九条 互联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十条 互联网公告一经发布,原则上不得撤回或修改公告内容。互联网公告内容出现笔误的,由承办法官修改后发布更正,重新发布后公告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公告期满后,公告送达回执在案件归档时归入诉讼卷宗电子和纸质档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上级法院发布新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上级法院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