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1 16:14:23


各基层法院:

现将《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阅读。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1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顺利推进破产案件的审理,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管理人积极性,提升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是指为按规定用于援助或垫付破产企业维稳和破产案件费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用于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中必要的破产费用支出。

第四条 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 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本院设立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初核小组,初步审核本院审理案件中的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申请。

第七条 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初核小组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以及破产审判部门、司法行装部门、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企业破产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无其他途径予以解决的,管理人可以申请破产费用援助资金:

(一)债务人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垫付的;

(二)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垫付的。

第九条 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用于支付下列破产费用:

(一)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二)档案保管费用;

(三)管理人报酬;

(四)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五)应当支付的其他破产费用。

第十条 符合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条件的案件,每件案件使用总额一般不得超过10万元。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及其他费用,按照实际支出金 额审核,在援助资金中优先支付。

用于支付管理人报酬的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对于案情复杂、处置难度大的案件,可以酌情提高。

第十一条 无破产财产支付管理人报酬的,管理人基本报酬援助资金为5万元。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的,管理人基本报酬援助资金补足5万元。

第十二条 无破产财产支付或者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的破产案件,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酌情增加管理人报酬,但一般不超过5万元,即总额不超过第十条中规定的10万元:

(一)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数较多的;

(二)债务人财产线索较多,管理人已对财产线索予以查明或处置的;

(三)衍生诉讼案件较多,管理人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的;

(五)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能有效降低破产 成本,或者处置破产资产效果较好或增值明显的;

(六)其他应当酌情增加管理人报酬的情形。

第十三条 管理人认为破产案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破 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本院作出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组织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管理人提出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申请的,应当提交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及财产状况;

(二)破产费用组成及支付情况;

(三)申请援助资金的金额及理由,需支付多项破产费用的,应当逐项写明申请援助资金的费用名称及该项费用的申请金额;

(四)管理人基本信息及履职情况;

(五)管理人收款账户名称、开户行及账号;

(六)本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前款规定的第(二)、(三)项记载内容,应当一并提交经费开支相关的原始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申请酌情增加管理人报酬的,还应当提交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审判组织认为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 补正的,应当责令管理人于 5 日内予以补正。管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补正的,可以提出延期补正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准许延期补正。管理人未按期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 审判组织应当在收到管理人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填写《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审批表》,报庭长审查。庭长审查同意后,报本院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初核小组初审。

第十七条 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初核小组根据破产审判部门提交的申报情况,定期召开小组会议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初步审核完毕。

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初核小组不批准管理人援助资金申请的,审判组织应当及时通知管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破产费用援助资金拨付到本院后,由审判组织向本院财务部门提交《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按照本院财务制度办理款项发放手续。

第十九条 管理人的申报材料、《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审批表》、告知笔录等相关材料应当归入破产案件卷宗,存档备查,依法接受监察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二十条 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援助资金的,本院除责令其返还已向其发放的援助资金外,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视情节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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