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市民商事审判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民商事案件诉前人民调解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商事案件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各方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在不违背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将争议的纠纷纳入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机制。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方便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室。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立案环节,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引导、建议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室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暂缓立案,由人民调解组织在一定期限内依法调解纠纷,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第四条 诉前调解(人民调解)案件范围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亲属间的财产纠纷和共有财产纠纷;
6、合伙协议纠纷;
7、诉讼标的额较小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借贷纠纷。
第五条 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移交人民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
第六条 人民调解室由人民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人民法院立案调解组的法官或根据案件情况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组成。
第七条 人民调解室的调解工作由人民法院立案调解组负责指导,并适时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八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不出具调解书,不收取诉讼费用,法院可指导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
第九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第一条所列前四类案件,告知当事人到所诉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办理,后三类案件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可在本院办理立案手续后,由立案调解组办理,并制作调解书。
第十条 经征求意见,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以及经诉前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第一条所列前四类案件,告知当事人到所诉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办理,后三类案件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可在本院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一条 强化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探索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程序。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 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当事人事后反悔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要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查,只要不存在胁迫、强制等违法情形或不能证明其意思表示不真实,应及时确认协议效力并按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办理;
(二) 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当事人虽未反悔,但当事人为增强协议效力,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效力的,可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室。在立案环节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引导、建议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室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暂缓立案。
二、诉前调解即人民调解案件范围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亲属间的财产纠纷和共有财产纠纷;
6、合伙协议纠纷;
7、诉讼标的额较小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借贷纠纷。
以上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在立案审查时进行诉前调解。
三、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移交人民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
四、人民调解室由人民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立案庭调解组的法官或根据案件情况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组成。
五、人民调解室的调解工作由立案庭调解组负责指导,并适时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诉前调解由人民调解室的组成人员主持,可由调解人员一人主持,也可由合议庭主持。
七、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不出具调解书,不收取诉讼费用,法院可指导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
八、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第一条所列前四类案件,告知当事人到所诉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办理,后三类案件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可在本院办理立案手续后,由立案庭调解组办理,并制作调解书。
九、经征求意见,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以及经诉前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第一条所列前四类案件,告知当事人到所诉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办理,后三类案件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可在本院办理立案手续。
十、强化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探索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程序。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 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当事人事后反悔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要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查,只要不存在胁迫、强制等违法情形或不能证明其意思表示不真实,应及时确认协议效力并按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办理;
(二) 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当事人虽未反悔,但当事人为增强协议效力,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效力的,可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