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 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6 16:11:59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各不动产登记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工作机制,便利破产管理人依法查询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总体要求

构建“法院+不动产登记”进一步优化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工作联动机制,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助力管理人高质高效履职。

二、破产管理人身份的确认

破产管理人具有调查、管理和依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法定职责。破产管理人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行使破产管理人职责,不动产登记机构积极配合,依法做好各项履职行为。

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一)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线上通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为破产管理人设置账号,开通查询功能。经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授权的工作人员可登录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进行申请。

2.窗口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企业破产办理专窗,开设绿色通道,安排专人负责破产案件不动产信息查询,为破产管理人及时、顺利处置破产企业不动产提供便利。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

4.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的决定书;

(三)办理时限

对破产管理人提出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管理人申请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四、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伊春市自然资源局就破产企业涉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办理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通报研判、会商解决相关问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伊春市自然资源局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6日

 
 

 

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高院 哈尔滨中院 齐齐哈尔中院 牡丹江中院 佳木斯中院 大庆中院 鸡西中院 七台河中院 鹤岗中院 双鸭山中院 黑河中院 绥化中院 大兴安岭中院 农垦中院 林区中院 铁路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