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6-24 14:09:50



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为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管理人制度建设,推动管 理人机制高效运行,进一步加强对管理人的动态管理,激励管理 人履职尽责,保障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全市管理人队伍现状和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考评。

第二条 建立科学、客观、公正、透明的管理人管理和考评体系,确保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职。

第三条 鼓励管理人加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积极参加行业活动,促进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市法院设立评审考评小组。评审考评小组由市法院破产审判庭和审判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负责对管理人进行个案考评的审定,管理人级别评定、年度考评、 管理人的晋升、降级和暂停指定、除名,以及管理人的增补、调整提出初评意见。

第五条 市法院设立评审考评委员会,评审考评委员会人数不少于7人,主任由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破产审判和审判管理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破产审判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一庭和督察局负责人组成。

评审考评委员会由市法院破产审判庭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请评审考评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组织召开,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

评审考评委员会负责评定管理人的级别,审议通过对管理人的年度考评,决定管理人的晋升、降级和暂停指定、除名,以及管理人的增补、调整。

评审考评小组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均由市法院破产审判庭负责。

第六条评审考评小组和评审考评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考评的管理人的工作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考评的管理人的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考评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考评的情形。

评审小组和考评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第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由承办破产案件的合议庭确定案件的类别,并决定采取随机方式、邀请随机方式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指定管理人的方式和程序按照《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指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

二、破产案件分类管理、管理人分级管理

第八条 全市法院破产案件实行分类管理、对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九条 破产案件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标的额大小等情况,分为重大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破产案件:

债务人财产数额经预审计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

债务人系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存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情形的案件;

债务人财产分散,在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人民法院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其他案件。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普通破产案件:

债务人财产数额经预审计标的额在1千万元以上不满3亿 元的案件;

债务人财产数额经预审计标的额在1千万元以下,但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或者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可能期限较长或者存在较大困难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属于普通破产案件的其他案件。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简易破产案件:

执行部门已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移送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案件;

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经清算,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无资产或者资产较少的案件;

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主要管理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债务人存在其他财产的案件;

债务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案件;

债务人无营业场所、无人员安置问题,或者债务人已经停工停产、歇业,且不存在人员安置问题的案件;

债务人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处置变现的案件;

债务人财产数额经预审计标的额在1千万元以下,且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晰的案件;

人民法院认为属于简易破产案件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时,债务人未提供预审计财务报告的, 应当以债务人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财产状况说明等作为标的额确 定案件类别。

第十条《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分为一、二、三级管理人,各级管理人依照本办法晋级、降级或者退出、除名。

一级管理人为最高级,可以担任所有类别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普通及简易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简易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申报上一级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如未能被评定为该等级 管理人,但是符合下一级管理人评定条件的,可直接参与评定下 一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报一级管理人资质:

一)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8年以上,并有固定经营场所;

二)具有30人以上(含本数)固定的破产案件办理团队。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案件办理团队成员均为专职执业 律师或注册会计师;清算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破产案件办理团队 成员均为具有清算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中级会计专业资格以 上相应资格等破产管理人专职从业人员,资产管理公司还应包括 具备金融背景的工作人员。破产案件办理团队三分之一以上团队 成员具有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办理经验;

三)具有办理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5 年内担任过10件以上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管理人。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报二级管 理人资质:

一)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2年以上,并有固定经营场所;

二)具有10人以上(含本数)的固定的破产案件办理团队。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案件办理团队成员均为专职执业 律师或注册会计师;清算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破产案件办理团队 成员均为具有清算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中级会计专业资格以 上相应资格等破产管理人专职从业人员,资产管理公司还应包括 具备金融背景的工作人员。破产案件办理团队三分之一以上团队 成员具有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办理经验;

三)具有办理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工作经验,5年内担任 过6件以上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管理人。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报三级管理人资质:

一)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2年以上,并有固定经营场所;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具有5人以上(含本数)的固定的破产案件办理团队。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案件办理团队成员均为专职执业律师或注册会计师;清算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破产案件办理团队成员均为具有清算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中级会计专业资格以上相应资格等破产管理人专职从业人员,资产管理公司还应包括具备金融背景的工作人员。

、附则

第十 全市法院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指定《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为清算组成员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 本办法自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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