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出台措施规范执行行为

发布时间:2014-05-27 08:26:06


近日,市中院出台了《案件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登记规定》,对执行行为做了进一步规范。

在采取执行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办案人应在登记簿上注明采取执行措施的内容及时间。需解除措施的,办案人在审批法律文书时,应在登记簿备注栏内注明解除的内容及时间。需对所执行财产进一步采取措施时,应在执行措施登记簿备注栏内注明这一措施的内容及时间。

执行措施的登记,由所在的庭、处办理,并责成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对案件执结后,不依法改变执行措施并按规定登记的执行人员,要按规定进行追究。

执行局综合处对承办部门执行措施登记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登记情况记入干警考评档案,作为部门、干警考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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