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的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3-05 10:04:24


一、对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人员负责审查,经立案庭庭长审核后,报院长批准。

二、经批准缓交诉讼费的案件转相关审判庭审理后,相关审判庭应当在开庭后7日内向申请人下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不缴,又未得到减、免批准,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

三、被批准缓交诉讼费的案件,相关审判庭在开庭后,申请人又提出减、免诉讼费的,由所在审判庭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所在审判庭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四、裁判文书中关于对诉讼费用的负担应严格按照《规定》第六条办理。

责任编辑:郭璐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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