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类案件”培训工作

发布时间:2022-10-24 08:48:55



10月23日,市中院组织开展“四类案件”培训工作,主旨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落到实处,让“放权”与监管双轨并行。培训会议上还宣读了《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

加强“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是建立健全与放权相配套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必然要求。与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相比,院庭长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内对审判活动、特定案件开展监督管理,无疑是最直接、最及时、最有效的方式。

加强“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目的就在于进一步确保法官个体目标在这些案件中与法院组织目标相向而行。

责任编辑:张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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