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嘉荫县人民法院 发出首份“从业禁止令”

发布时间:2022-08-15 15:26:01


近日,伊春市嘉荫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马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出了首份“从业禁止令”。2018年至2020年,马某某为获利,通过微信认识成人(性)保健食品销售商,并相继进购了“黑马”“第⑤元素”“孟加拉虎王”“黄秋葵牡蛎”“诺贝尔”等多种品牌的成人(性)保健食品。马某某在明知所进购的保健食品系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上市、掺有禁止添加成分情况下,仍然利用微信对外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与购买者取得联系后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销售、送货,销售金额1.7万元人民币。经鉴定马某某所销售的成人(性)保健食品含有禁止添加的成份“西地那非”。嘉荫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综合考虑马某某的犯罪金额、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返赃等情节,判决:马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 000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容丝毫闪失,该份“从业禁止令”体现了审判工作中自觉践行“司法为民”的核心要求。一是有效发挥了刑罚的“警示教育”作用。“从业禁止令”作为舌尖安全的新防线,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在依法惩罚的同时延伸了处罚手段,并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决定短期禁止、长期禁止和终身禁止,为从事相关行业的企业、个人敲响警钟,发挥了刑罚对社会的普遍教育和警示作用。二是诠释了“食品安全无小事”的风险治理理念。嘉荫县人民法院充分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食品安全要求,坚守食品安全底线,用法律捍卫百姓健康。三是全力守护“舌尖安全”的民生需要。通过发出“从业禁止令”,在依法惩治食品安全的不法行为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法律武器的震慑力度,同时提高了违法成本,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张朔    

 
 

 

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高院 哈尔滨中院 齐齐哈尔中院 牡丹江中院 佳木斯中院 大庆中院 鸡西中院 七台河中院 鹤岗中院 双鸭山中院 黑河中院 绥化中院 大兴安岭中院 农垦中院 林区中院 铁路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