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流程管理期限控制标准

发布时间:2012-03-05 10:02:40


第一条  立案审查

刑事、行政一审案件、赔偿、执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由立案庭当日负责将立案材料交相关庭室进行审查。相关庭室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在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在5日内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答复当事人。当事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由相关庭室负责解释。

破产案件由相关业务庭审查,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立案

立案庭对当日起诉与上诉案件,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24小时内在法院信息系统输入有关立案信息,并打印《案件立案审查情况表》。登记立案随机分案,应于3日内在网上确定合议庭成员,相关庭室负责人认为立案庭分案不属于本庭业务范围的,应在签收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立案庭,由立案庭报主管院长决定。由相关庭室自行确定案件承办人及组建合议庭的,或相关庭室对立案庭分案调整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的,相关庭室应在签收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立案庭,立案庭应在当日将有关信息输入法院信息系统。

第三条  送达

分案后由立案庭、相关业务庭在7日内向被送达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进入再审的案件,在再审裁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省院指令再审、省检抗诉的为15日);受送达人在异地的应在15日内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在分案后6日内制发公告并办理邮寄手续(省院指令再审、省检抗诉的为20日)。

因当事人需举证证明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证明需公告的其他情形,送达期间可以顺延10—15日。

第四条  委托送达

对外地及上级法院委托送达的由立案庭或相关的庭室负责,委托宣判、调查的,由立案庭登记并于2日内转至相关业务庭。

第五条  调卷

中院立案庭负责省院立案庭安排的调卷工作。调卷的,承办单位应于7日内将卷宗报送上级法院相关庭室。

第六条  举证、证据交换

(一) 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的应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普通程序不得少于30日(征得当事人同意的、简易程序、二审程序不受此限);

(二)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裁定书生效后,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得当事人同意的不受此限);

(三)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的,其举证期限为庭审之日起5日内提交或根据案情酌情指定期限;

(四)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自行申请或经法院告知变更诉讼请求及提出反诉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为15日内或根据案情酌情指定期限;

(五) 二审新证据及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的指定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法院酌情指定举证期限;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征得当事人意见,可以不再指定期限,因案情需要举证的,法院酌情指定举证期限;

(六) 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后新增加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的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新增加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执行举证期限第(一)条规定,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七)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实有困难,协商重新确定举证时限或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庭长批准,可以延期15日,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当事人再次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主管院长决定,准许的,不得超过15日。

第七条  案件首次开庭

(一) 刑事公诉案件(一、二审)及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在立案后的20日内开庭(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案件30日内开庭);

(二) 民商事一审案件在立案后60日内开庭,民商事二审案件应在立案后的40日内开庭;

(三) 行政一审案件应在立案后的30日内开庭,行政二审案件应在立案后的20日内开庭;

(四) 申诉听证案件应在立案后的30日内开庭;

(五) 刑事、民商事、行政再审案件,从提起再审裁定书送达最后一方当事人并经立案庭立案进入再审之日起计算,适用一审程序的案件60日内开庭,适用二审程序的案件40日内开庭。

第八条  审理

(一) 刑事一、二审案件30日内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45日内审结);

(二) 民商事一审案件120日内审结,二审案件60日内审结;

(三) 行政一审案件60日内审结,二审案件40日内审结;

(四) 申诉听证案件60日内结案;不予受理案件7日内审结;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案件20日内审结;

(五) 执行

1、执行员接受案件3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当事人下落不明除外)。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措施,情况紧急的,应于当日内办理;

2、执行员接受案件3日内,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

3、执行员要及时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执行地点在当地的要在7日内,在市内的要在20日内,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

4、对已采取诉前、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简易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执结;对有明确的财产线索但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执结;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无法完成案件执结任务的,应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填写《延长执行期限审批表》,经庭、局长审查后,报院长审批;

5、在执行案件中,遇有案外人提出异议的,要在3日内报庭、局长审批并由内勤登记后,将执行卷宗移送执行二庭裁决;

6、查封、扣押财产后,执行员应当在15日内办理委托评估、拍卖手续,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

7、执行员在拍卖5日前,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及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到场;

8、拍卖成交后,执行员应当在15日内将拍卖价款兑付给申请人;

9、执行款到账后,执行员应当在30日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通知申请人办理取款手续;

10、执行复议案件60日内结案,执行监督案件120日内结案;受委托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案件180日内执结;

11、延长执行期限应由院长批准,一次批准不超过3个月。

(六) 确认案件120日内审结;

(七) 赔偿案件60日内审结;

(八) 各类再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三个月内结案(民事再审案件120日内结案),适用二审程序60日内结案(对民事二审裁定进行再审的30日内案结)。

第九条  庭外和解

庭外和解时间从主管院长签字之日起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最长不能超过120日、二审不能超过60日。

第十条  合议、起草法律文书

(一) 合议庭应在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评议案件(疑难、重大、复杂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在合议庭或独任庭审理后7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 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主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起草裁判文书报送庭长、主管院长签发,并在领导签发裁判文书后2日内督促书记员印刷完毕。

第十一条  宣判、送达

(一) 刑事案件应在合议庭评议或审委会决定后10日内宣判,并同时送达裁判文书;

(二) 民商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应在合议庭评议或审委会决定后10日内宣判,并同时送达裁判文书;

(三)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庭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在7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 当庭宣判的5日内送达;调解结案的3日内送达;

(五) 申诉听证案件,应在听证庭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听证结论;需由审委会决定的,在审委会决定后7日内送达法律文书;

(六) 再审案件的宣判、送达按本条第(一)、(二)、(三)项执行。

第十二条  结案、归档、上诉移送

(一) 案件办结后,各审判业务庭在将结案信息输入法院信息系统的同时,持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及送达地址确认书到立案庭报结。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委托基层法院送达的,以委托日期为报结时间,以当事人签收日期为结案时间;公告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为准;

(二) 案件审结后应在3个月内归档。缓交诉讼费的案件必须在归档前由责任部门将诉讼费收回;

(三)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民商事、行政案件,应在45日内将上诉状、案卷材料等移送省院(涉外案件或公告送达的除外);省院发现上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省院告知后3日内补齐。

第十三条  职责权限

(一) 承办人在案件审结后,应在3日内将案件裁判文书转交书记员登记,填写司法统计报表,并由书记员按《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及时装订卷宗,同时在局域网上填写相关信息,向庭长提出结案申请,待审批后报结案;

(二) 审判长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三) 庭长通过跟踪案件审理全过程,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对合议庭需要延长审限的报批申请,应由庭长认真审核后才能报请主管副院长批准或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 主管副院长负责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限期通报;

(五) 内勤负责主管副院长的审限通报、庭长的审限催办的起草、向合议庭转达、登记等事宜。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一) 承办人故意拖延办案,或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二) 承办人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造成不良后果的,参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责任编辑:郭璐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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