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伊春森工金山屯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伊春森工金山屯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永春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56516781XN。
法定代表人:王静,经理。
执行案号:(2021)黑07执46号
执行依据:(2021)最高法民再16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6209027.88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如被举报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扣减相关税、费净额为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本悬赏公告仅对首先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线索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奖金均含税,需由举报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自行缴纳税款。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458-3765121
联系人:谷法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