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院管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审查、登记受理,以及由立案庭负责审理的程序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诉前保全和管辖权异议)和相关管理职责。
信访案件、申诉和申诉再审案件的审查、登记受理执行《办理信访复查案件操作规程》的规定。
第二条 庭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加强对全庭干警的监督和指导;
(二) 通过监督立案审查和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对全庭案件的质量负责;
(三) 担任审判长,参与审理程序案件;
(四) 依照规定审核、签发法律文书;
(五) 案件诉讼费的减、缓、免的审查或审批;
(六) 其他事项。
第三条 庭长负责签发的案件:
(一) 庭长认为需要审批决定的案件;
(二) 合议庭评议决定的案件,经审判长审核后,法律文书由庭长签发的案件。
第四条 主管副院长审核签发的案件:
(一) 主管副院长认为需要审批或庭长认为应向主管副院长汇报的案件;
(二) 审核批准需要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的案件;
(三)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五条 内勤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条 刑事一审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审查后,转立案庭登记案号、确定合议庭和承办人及书记员,特殊情况下亦可以由刑庭庭长在全庭调整分案或指定审判人员。
第七条 刑事二审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审查内容如下:
(一) 刑事上诉状两份,审查上诉人的签名及上诉日期等;
(二) 刑事一审判决书10份,审查判决书是否已向各原审当事人送达,上诉人的上诉期是否超期,其他当事人是否超过上诉期,是否向检察机关送达判决书;
(三) 审理报告10份;
(四) 是否给其他被告人送达上诉状,是否给检察机关送达上诉状;
(五) 报卷函:是否有法院公章、报卷日期、卷宗册数、原审案件案号、原审案件当事人等信息。卷宗材料合格后在报卷函回执上注明上诉卷宗册数、收卷人签名、注明收卷日期。
第八条 民商事一审案件的审查内容: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我院管辖。
第九条 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立案庭审查人员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十条 民商事二审案件的审查内容:
(一) 上诉状2份,审查上诉人上诉请求是否明确(标的应具体到不服原审判决的具体项,具体多少数额等),上诉人是否本人签名或盖章,上诉日期;
(二) 判决书5份,审查判决书给原审各方当事人是否送达,上诉人上诉期是否超期,其他当事人是否过了上诉期;
(三) 当事人信息:
1、单位:核实营业执照是否年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律师函等;
2、个人:授权委托书、律师函等;
3、群体:共同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律师函等;
(四) 送达回证:审查上诉状是否给除上诉人外的原审案件其他当事人送达。被上诉人答辩的,还需要给上诉人送达答辩状。送达回证必须注明送达人,送达人需要签字和填写收到日期。根据被上诉人所签日期核查是否已经过答辩期;
(五) 案件当事人通讯录:当事人邮寄地址、联系电话、签名、日期等;
(六) 收费:根据上诉状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核算上诉费,给送卷人开收费票据,到农行处缴费,收到农行收费回执后开出正式诉讼票据;
(七) 报卷函:是否有法院公章、报卷日期、卷宗册数、上诉费、原审案件号、原审案件当事人等信息。收完费之后在报卷函回执上注明上诉卷宗册数、上诉费金额、收卷人签名、注明收卷日期。
第十一条 行政一审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查后,转立案庭登记案号、确定合议庭和承办人及书记员,特殊情况下亦可以由行政庭庭长在全庭调整分案或指定审判人员。
第十二条 行政二审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审查内容如下:
(一) 上诉状2份:审查上诉人上诉请求是否明确、上诉人是否本人签名或盖章、上诉日期;
(二) 判决书5份:审查判决书给原审各当事人是否送达、上诉人上诉期是否超期、其他当事人是否过了上诉期;
(三) 当事人信息:
1、单位:核实营业执照是否年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律师函等;
2、个人:授权委托书、律师函等;
3、群体:共同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律师函等;
(四) 送达回证:审查上诉状是否给除上诉人外的原审案件其他当事人送达。被上诉人答辩的,还需要给上诉人送达答辩状。送达回证必须注明送达人,送达人需要签字和填写收到日期。根据被上诉人所签日期核查是否已经过答辩期;
(五) 案件当事人通讯录:当事人邮寄地址、联系电话、签名、日期等;
(六) 收费:根据上诉状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核算上诉费,给送卷人开收费票据,到农行处缴费,收到农行收费回执后开出正式诉讼票据;
(七) 报卷函:是否有法院公章、报卷日期、卷宗册数、上诉费、原审案件号、原审案件当事人等信息。收完费之后在报卷函回执上注明上诉卷宗册数、上诉费金额、收卷人签名、注明收卷日期。
第十三条 执行立案的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进行审查:
(一) 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申请执行书正本一份,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
(二)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2份;
(三)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主要负责人职务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 法律文书已生效的证明。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赔偿案件的收案由赔偿委员会审查后,转立案庭登记案号、确定合议庭和承办人及书记员,特殊情况下亦可以由赔偿委员会调整分案或指定审判人员。
第十五条 一审程序案件的审查内容:
(一)起诉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 是否有支持诉求的证据。
第十六条 二审程序案件的审查内容:
(一) 上诉状2份,审查上诉人上诉请求是否明确,上诉人是否本人签名或盖章,上诉日期;
(二) 裁定书5份,审查上诉人上诉期是否超期;
(三) 当事人信息:
1、单位:核实营业执照是否年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律师函等;
2、个人:授权委托书、律师函等;
3、群体:共同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律师函等。
(四) 送达回证:上诉状是否给除上诉人外的原审案件其他当事人送达。被上诉人答辩的,还需要给上诉人送达答辩状。送达回证必须注明送达人,送达人需要签字和填写收到日期。根据被上诉人所签日期核查是否已经过答辩期;
(五) 案件当事人通讯录:当事人邮寄地址、联系电话、签名、日期等;
(六) 报卷函:是否有法院公章、报卷日期、卷宗册数、原审案件号、原审案件当事人等信息。
第十七条 程序案件的审理由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
第十八条 程序案件由合议庭在审理完毕后进行评议,评议后将审理结果向庭长及主管副院长汇报,由庭长及主管副院长对案件裁定书进行审核并签发。
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由案件承办人制作。
制作裁判文书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裁判文书样式的规定。
第二十条 诉前保全案件的审查内容:
(一) 诉前保全申请书是否合格;
(二) 是否符合诉前保全的法定条件;
(三) 是否已经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诉前保全案件的裁判文书由案件承办人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诉前保全案件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十三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二十四条 诉前保全案件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十五条 诉前保全案件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