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21 16:18:28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效,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团队组建

第一条 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组建速裁团队或简案快办团队,这是根据案件繁简分流的需要,由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司法警察)、书记员组成的快速审理、执行简易案件的专门审判、执行团队。

第二条 案件较少的基层法院应当根据各类案件数量、繁简案件比例、简易案件数量,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司法警察)、书记员数量,采取1+N+N(N可以是0)的模式,组建由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司法警察)、书记员组成的简案快审审判团队、简案快执执行团队(以下统称快办团队),审理、执行各类简易案件。

中级法院在立案一庭组建简案快办团队。

 第三条 案件较多,审判人员充足的基层法院,可以一个审判、执行业务领域组建多个速裁团队或快办团队,应当按照专业化的要求,根据案由、罪名等标准进行专业化分工。

第四条 速裁团队或快办团队可以在业务庭内设置,也可以跨业务庭设置或者组建专门的简案快办庭。

第五条 简案快办法官原则上应当是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普通案件法官原则上应当是担任庭领导职务的法官;疑难案件法官原则上应当是担任院领导的法官。没有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或者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较少的法院,应当根据本院实际确定审理不同类型案件的法官。

第六条  基层法院根据本院实际,可以将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未入额法官等编入速裁团队或快办团队。

第七条 速裁团队或快办团队的审判工作任务量,应当根据各基层院法官平均办案情况,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情况,审理工作劳动强度等合理确定,审判业绩应实行单独考核,根据其所审理案件的难度系数合理确定案件折算比例。

第八条 法官较少的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应当根据人员、案件、物质保障等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建专门的简案快办团队。

第二章 管理流程

     第一条 立案部门在依法受理案件后、移送审理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区别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将普通案件分给审理普通案件团队的法官按普通程序审理,简单案件分给速裁团队或快办团队的法官按照相应程序审理。

第二条 中院的专职分流员设置在立案一庭,各基层法院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程序分流员,负责下列工作:

(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用系统智能分流及人工筛选分流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案件适用程序及审理、执行方式;

(二)做好繁简分流的转换衔接及沟通协调工作;

(三)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准确判断或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立案、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及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商沟通,确保分流标准的稳定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 分流到速裁团队或快办团队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不适宜快办的,承办法官应当在情况发生后三日内,经庭长、院长审批后,将案件转为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一)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致案情复杂的;

(二)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勘验、鉴定、审计、评估的;

(三)需要追加当事人的;

(四)需要公告送达的;

(五)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六)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同意的;

(七)刑事案件的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轻刑快审条件的;

(八)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对指控的主要事实提出异议的;

(九)其他情形致使案件不适宜快办的。

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启动轻刑快审程序的,应当书面告知被告人。决定适用轻刑快审程序或终止适用的公诉案件,应及时通知同级检察机关。

第五条 按照本规程规定适用速裁或快办程序办理的案件,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应当经庭长、院长审批,由快办团队转按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办理。

转换程序的案件审限仍从立案时开始计算。对快办方式中已确认的案件事实(包括经过当事人认可的事实),转换程序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理。

第六条 速裁或快办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被告提交答辩状的,速裁团队或快办团队可于开庭审理前用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告知当事人相关内容,也可于开庭审理时向当事人送达答辩状。

第七条 速裁案件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审结,最长不超过十五日。速裁案件二审,不需要开庭的原则上在十五日内审结;开庭的原则上在三十日内审结。

快审案件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审结,最长不超过三十日。快审案件二审,不需要开庭的原则上在三十日内审结;开庭的原则上在四十五内审结。

第八条 采用速裁或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应当当庭宣判并送达;当庭即时履行的案件,记录履行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对于一审法院使用简易格式制作判决书的案件,二审文书亦应当使用简易格式;二审文书无需赘述一审查明事实和一审本院认为部分。

  第九条 二审速裁案件根据不同案件类型概括相对固定的庭审要素,庭审中按照开庭笔录模板和事先确定的调查提纲进行询问、填充。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直接确认无争议的事项。

 第三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规程由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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