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管理与监督职权清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21 16:15:55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结合我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坚定不移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有力、运转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切实转变院庭长监督管理审判执行工作的理念和方式,进一步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以依法有效的监督管理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院长依法履行下列审判监督管理职权

第三条 监督、组织、管理本院审判执行工作

第四条 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第五条 组织抓好研判本院案件审判的质量与效率,部署本院案件质量监督和审判绩效考核工作

第六条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中的以下重大程序事项作出决定:

(一)审判人员的回避,刑事案件中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

(二)案件需要延长审限、扣除审限,执行案件需延长执行期限;

(三)罚款、拘留、拘传;

(四)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五)对刑事案件涉案人员釆取或变更强制措施,如强制证人出庭、对涉案人员逮捕、拘留、拘传、取保侯审、暂予监外执行、监视居住等;

(六)批准釆取或解除诉前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釆取先予执行强制措施,釆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釆取或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七)执行程序中需要追究协助执行机关相关责任;

(八)审批依职权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九)审批诉讼费用减、缓、免交事项;

(十)决定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七条 依法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

(一)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执行中的程序事项作出决定:

1.指定合议庭中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

2.决定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

3.必要时到庭宣布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

4.对法定期限内不能审结的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5.根据工作需要,变更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保证合议庭成员之间在案件审理工作上的衔接与配合;

6.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7.签发搜查令;

8.签发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公告;

9.批准拘传、罚款、拘留决定;

10.批准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11.决定是否对刑事案件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2.批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3.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等案件,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八条 签发以下法律文书:

(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法律文书;

(二)对当事人或被告人釆取撤销或者变更拘传、罚款、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决定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本院决定再审案件的法律文书;

(四)强制证人出庭令、搜查令、限制高消费令、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公告、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释放通知书、暂缓执行决定书、指定执行;

(五)司法建议;

(六)其他程序性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法律文书;

(七)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审核,审判长复核。

第九条 编入审判团队,参加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个案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建议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第十一条 管理与审判执行直接相关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十二条 对审判团队建设进行宏观指导

第十三条 督促分管领导、庭长对分管的审判执行部门、审判执行团队完成审判执行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法律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权。

第十五条 上述职权,院长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副院长履行。

三、副院长履行下列审判监督管理职权

第十六条 受院长委托主持审判委员会

第十七条 提请院长召开审判委员会

第十八条 决定召开、主持专业法官会议

第十九条 指导、监督、管理分管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审判执行团队完成审判执行工作,总结审判经验

第二十条 对分管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案件质量、效率进行监督指导,对长期未结、久押不决案件进行催办、督办

第二十一条 编入审判团队,参加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个案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 受院长委托,行使对个案审理中的重大程序事项作出决定,但涉及决定采取罚款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除外

第二十三条 受院长委托,签发相关法律文书,但涉及决定采取罚款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文书、向党政机关发送的司法建议书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发送的司法建议书除外;副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审核,审判长复核

第二十四条 建议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分案: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

(二)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或者关联案件;

(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

(四)院长或主管院长根据个案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

(五)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 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审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上述职权,副院长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或情况紧急,确有必要的,经院长同意,可以委托协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行。

四、执行局局长履行下列执行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十八条 协助分管副院长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对分管副院长负责

第二十九条 决定召开、主持执行专业法官会议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本部门、执行团队完成执行工作,总结执行工作经验

第三十一条 监督指导执行工作、办案质量、执行效率等,对久执未结等案件进行催办、督办

第三十二条 通过编入执行团队、参加合议庭审查、执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三十三条 受分管副院长委托,对个案执行中的重大程序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协调分管部门、审判执行团队与上下级法院执行部门、其他机关和部门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签发下列法律文书:

(一)经主管副院长授权,签发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执行案件法律文书;

(二)执行程序事项的法律文书。

第三十六条 完成主管副院长交办的其他执行监督管理工作任务。

第三十七条 上述职权,执行局长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且情况紧急的,可以委托执行局副局长履行。

五、庭长履行以下审判监督管理职权

第三十八条 在分管副院长、协管院领导的领导下,履行本部门的审判监督管理职权

第三十九条 受副院长或协管院领导委托主持专业法官会议

第四十条 负责落实审判工作任务,监督指导本庭审理的案件,对合议庭审判质效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定期开展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结合本部门实际细化落实审判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核后,认为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报请主管院领导决定

第四十三条 督促案件审理进度,引导案件按照流程管理节点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 按照司法责任制要求对审判团队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编入审判团队,参加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个案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六条 监督管理本庭案件审判流程,审核合议庭或承办法官需进行司法鉴定、保全、审限变更等事项,督促本庭审判团队均衡结案,对长期未结、久押不决等案件进行催办

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同一类型案件,统一裁判尺度

第四十八条 对本部门内网上办案、司法公开等工作进行内部督导

第四十九条 审核需报请主管副院长决定的程序性事项

第五十条 其他相关审判工作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庭长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职权的,可以委托副庭长履行上述监督管理职权。

六、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清单自2019年4月22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高院 哈尔滨中院 齐齐哈尔中院 牡丹江中院 佳木斯中院 大庆中院 鸡西中院 七台河中院 鹤岗中院 双鸭山中院 黑河中院 绥化中院 大兴安岭中院 农垦中院 林区中院 铁路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