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机关兼职信息员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4-04-15 14:53:21


第一条  为适应法院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扎实推进“学习型法院”创建,活化干警培训方式,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法院队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法院信息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中院机关队伍现状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兼职信息员是指由市中院党组选定,在市中院机关既承担本职岗位工作责任,又承担研究室交办的信息、调研、材料撰写等具体文字综合任务的相关人员。首批兼职信息员由2010年以后进入中院机关工作的在编干警担任(见附件)。今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除完成本职工作外,兼职信息员应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每月至少向研究室报送一篇本部门工作信息;

2、每季度至少向研究室报送一篇本部门审判态势分析报告(综合部门的兼职信息员除外);

3、每年至少向研究室报送二篇本部门工作总结(6月底报上半年工作总结,12月底报全年工作总结);

4、每年至少向研究室报送一篇本部门工作调查报告、一篇经验材料;

5、起草所在部门专业会议的领导讲话初稿;

6、起草院领导和研究室交办的人大报告、史志编撰、情况说明等其它临时性文字材料。

第四条  兼职信息员在工作中应注重以下方面:

1、确保各类文字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兼职信息员对所完成的文字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端正工作态度,转变工作作风,服从安排,敢挑重担,对每一份文字材料都要认真对待、精益求精,保质保量;

3、注意学习、总结、积累,不断提高自身运用和驾驭文字的能力;

4、在采编、存储、报送文字材料时,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对涉密或敏感的信息要书面报送,严禁通过互联网邮寄传递。

第五条  市中院机关自2014年度起,在每年年底表彰时单独设立“优秀兼职信息员”奖项,对表现突出的兼职信息员给予表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兼职信息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抄袭、编造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能按照院党组要求及时完成临时交办任务,严重影响全局工作和整体工作进度的;

3、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第七条  兼职信息员兼职工作开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由市中院研究室负责组织推动、指导验收,并就每名兼职信息员工作表现进行写实、做出评价,结果报市中院党组,作为干警使用和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兼职信息员所在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兼职信息员开展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对兼职信息员的工作给予帮助和指导。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中院研究室负责解释。

                      

 

 

附:市中院兼职信息员名单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9

 

 

 

 

市中院机关兼职信息员名单

 

 

       张秋妍            张紫微     于晓星   

                            于雅辉

王振雷            刘鑫慧            张峻铭


文章出处:市中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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