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中院就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相关事项进行再部署再要求 作者:王振雷 发布时间:2020-02-09 14:46:29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诉讼权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伊春市政府部署要求,结合伊春市审判工作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两级法院诉讼活动相关事项进行再部署再要求。
一是拟到法院办理申请立案、提交诉讼材料、申诉信访、查询等事项的,请优先通过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进行在线办理。不便开展线上诉讼活动的,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查询咨询事项,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办理。
二是疫情防控期间,各基层法院、市中院各业务庭室应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延期谈话、延期听证等措施,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处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人民法院参加有关诉讼活动或确实无法通过网上开庭、调解的,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三是应约束所有到人民法院的诉讼参与人、执行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全程佩戴口罩,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询问身体状况、信息登记等事项。如有发热等症状,应按照紧急预案的具体措施,送至医疗机构诊断。
疫情期间,各基层法院、市中院的业务庭室有需要将案件延审、扣审的,一律自行延审、扣审。疫情过后,再将审批件向市中院审管办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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