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伊春首例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案在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多部视频及动图,已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法庭上,孙某某对伊春市检察院的指控犯罪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为寻求刺激、满足好奇心,从互联网下载多部暴恐视频,储存在其本人控制使用的电脑及手机中用于个人观看直至案发。2018年9月9日,孙某某将储存在手机中的1部视频文件传至百度网盘时被公安机关发现。经查孙某某使用的电脑和手机内共有暴恐视频37部、GIF动图1个。经伊春市反恐怖支队人工审读,上述影响制品只能够涉及恐怖主义视频13部,暴力视频24部,暴力GIF动图1个。
法庭上,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当庭承认了所有指控。合议庭休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今后将知法、学法、懂法,不再观看类似视频,培养积极向上、正能量的兴趣爱好。
法官提示,非法持有、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等行为,均系违法犯罪行为,切莫用微信、手机、电脑等随意下载、持有、散发此类物品,否则将受到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