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司法改革,顺应形势发展,促进使我市两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及省高院《2014年对中院审判绩效考评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两级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我市两级法院院长、副院长每年都应当参加合议庭或者亲自担任承办人办理案件,逐步实现“审者判,判者审”的目标。
第二条 本规定中副院长包括主管审执业务的党组成员、专委、以及其他按院领导对待,分管或者配合院领导分管审执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院长、副院长参加合议庭审理下列案件:
(一)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新类型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
(四)认为应当由自己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 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年办理案件的数量总数为全院法官结案数的25%(暂定),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年办理案件的数量不低于本院法官结案数(普通程序)的35%(暂定)。
第五条 院长、副院长参加合议庭评议时,多数人的意见与院长、副院长的意见不一致的,院长、副院长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成员中的非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
第六条 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应当作为履行审判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对法院和领导干部个人的年终考评和评先选优工作中。
第七条 院长、副院长办案要亲自阅卷、主持庭审、主持合议,不得走形式、凑数量,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院审管办负责解释。
附:2014年中院院长办案数量:
石岩梅院长5件
单玉波常务副院长、贾晓宇副院长、刘铭福副院长、于水副院长、顾炳恒副院长、王刚局长每人办案不低于2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