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一案结四案助力社会和谐

发布时间:2012-02-27 08:59:48


伊春中院在执行工作中,坚持和谐执行,倡导疏导教育为主为先,强制措施为辅为后的理念,多做思想工作,争取当事人自动履行;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邀请村委干部参与执行、亲友参与执行等措施,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促使案件和解执行;积极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争取党委、人大与政府的支持,改善执行环境,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动员一切可以调动和利用的力量,善用基层组织,巧用执行措施,化解执行难题。提高了案件执行和解率。同时,有效地帮助法院解决案件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2011年共执结各类新收案件722件,和解执行236件,和解率达40.2%,执结率明显上升,自清理执行积案以来,执行工作呈良性循环。

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亚夫与被执行人管恩禄、管恩友债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1年9月12日受理,2001年11月9日作出伊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管恩禄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于2002年7月12日作出黑民一终字第177号民事裁定,撤销(2001)伊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1月15日作出(2002)伊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管恩禄不服再次提出上诉,省高院于2003年5月28日作出(2003)黑民一终字第109号民事裁定,撤销(2002)伊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3年11月20日作出(2003)伊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管恩禄、管恩友偿还原告郭亚夫本金50万元及四倍利息,执行标的为110万元。该案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04年1月正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管恩禄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郭亚夫80万元,尚欠利息30万元未执行完毕。在此期间,郭亚夫不服本案判决,于200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于2005年10月3日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郭亚夫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省高院于2007年10月23日作出黑监民再审字63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再审,本院于2008年7月18日作出(2008)伊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管恩禄、管恩友给付申请执行人郭亚夫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0年1月12日起至本判决执行终结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管恩禄、管恩友于2010年8月26日给付201万元,尚欠百余万元未执行完毕。在此期间,被执行人管恩禄就本案事由分别向本院起诉申请执行人郭亚祥不当得利一案,郭亚祥、郭亚夫赔偿一案,两起案件已进入审理当中。由于本案情况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从诉讼到执行持续11年,判决和裁定达10多份,为了平息双方矛盾、各自做出让步,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早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端。执行法官孟凡利、陈志强 积极倡导和谐执行理念,明确告知当事人有关执行和解的法律规定,让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执行和解的权利、义务和风险有充分的了结。对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给予必要的指导,针对执行和解过程中涉及法律专业问题的部分给予法律指导,避免当事人因法律专业问题而受到不必要的利益损失。耐心向双方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做细做实双方的心理疏导工作,化解矛盾,对双方当事人既讲情讲理又讲法,通过耐心疏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执行和解。在法院的主持下,于2011年5月31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管恩禄、管恩友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郭亚夫本金人民币10万元;2、该案已查封被执行人管恩禄、管恩友的全部财产解除查封;3、管恩禄在本案起诉郭亚祥不当得利一案,管恩禄起诉郭亚祥、郭亚夫赔偿一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申请撤诉;4、终结本院(2003)伊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08)伊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使执行多年的两起案件及诉讼当中的两起案件得到解决,避免了上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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