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上午,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副院长葛传君发布4起刑事典型案例,政工科科长苏好爱主持发布会。
案例一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31日21时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悬挂他人号牌号码为黑HB7885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新青区基荣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与五场沿线路交叉路口处与对向耿惠宇驾驶的号牌号码为黑FB0998黄海牌货车会车时相撞,造成两车撞损的交通事故。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公安交通部门责任鉴定:耿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二
【案情简介】
1.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将新青区立国委171号被害人郑某某(男,68岁)家平房大门上的铁丝解开,进入院内从窗户爬进屋内,用自带的一把铁制大锤将墙上18片老式暖气片砸下,又用大锤将烟囱上的一个铁制炉门砸下,分四次用黑色人力三轮车将上述物品拉至新青区汇龙废品收购部卖掉,所获赃款被其挥霍,所盗物品被该废品收购部卖掉。
2.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将新青区立国委239号被害人孟某某(女,73岁)家平房大门上的铁丝解开,见房门没锁便拽开房门进入屋内,用自带的一把铁制大锤将墙上连着暖气片的2根铁管砸下,随即用铁管将墙上的8片老式暖气片撬下,又用大锤将炉子上的一个铁制锅炉砸下,连续三天分三次用黑色人力三轮车将上述物品以及被害人屋内地面上的3片暖气片拉至新青区汇龙废品收购部卖掉,所获赃款被其挥霍,所盗物品被该废品收购部卖掉。
3.2017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将新青区立国委235号被害人王某某(男,54岁)家院外杖子掰开进入到院中,用自带的一把铁制大锤以及被害人院内的一把手锯将铁架子锯断后,装在黑色人力三轮车上运走,在运输过程中,与发现自家铁架子被盗而正要前往派出所报案的被害人王某某相遇,随后被害人王某某前往派出所报案。所盗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三
【案情简介】
1.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寿某某为粉锯沫子做木耳菌谋取私利,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使用自家弯把手锯在新青林业局桦林经营所21林班10经理小班盗伐白桦树12株(经新青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立木蓄积为0.8343立方米),并将盗伐的树木截成段后,装在自家的金杯牌白色面包车,驾驶该车辆将盗伐的树木运至新青区东林街其朋友姜德仁家养猪场的库房内。
2.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寿某某为粉锯沫子做木耳菌谋取私利,让被告人殷某某帮助其盗伐林木,殷某某同意后,二人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新青林业局桦林经营所21林班10经理小班,被告人寿立东负责利用自家弯把手锯盗伐林木,并将盗伐的树木截成段后,两人将部分木段装在寿某某的金杯牌白色面包车内,二人共盗伐白桦树20株,黑桦树1株(经新青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立木蓄积为4.6506立方米),二人将该部分木段运至新青区东林街姜某某家养猪场的库房内。次日早上寿某某驾驶金杯牌白色面包车载着殷某某再次到达盗伐的现场将剩余木段装到车内后运走时被公安机关发现,二人弃车逃跑。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寿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殷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三、被告人寿某某、殷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按照新青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补植补造作业设计的要求,在新青林业局红林林场5林班56、58、72经理小班补种云杉330株,补种树木存活率达到80%以上,由新青林业局营林科负责验收,伊春市新青区资源林政局负责监管;
四、作案工具弯把手锯一把、金杯牌白色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寿某某、殷某某所盗树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四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3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赵某某(被害人,男,48岁)在新青区“那小菜”饭店门前因下午驾车载人一事发生口角,李某某进入“那小菜”饭店厨房拿出菜刀后将赵树林左前臂砍伤。经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赵某某左前臂开放性外伤伴左侧尺侧腕屈肌断裂属轻伤二级。李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新青公安分局新青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口头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给付赵某某人民币35 000元,赵某某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作案工具棕色木把菜刀一把依法没收,予以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