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国家的好政策,感谢法院在年前为我送来救助金,让我家能过上一个好年,也让我的孩子能够继续完成学业,谢谢!谢谢!”。这是在年前最后一个工作日,陆某峰从法院执行干警手中接过12万元救助金后的画面。
伊春市美溪区居民陆某峰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造成三级伤残,致使其无法再正常工作,孩子还在大学读书,让本已拮据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案件发生后,被执行人仅由其母亲代为垫付了3 000.00元。金山屯区法院接手案件后,积极开展执行工作,但无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近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救助活动,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为其申报救助金。最终经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上报,省法院确定陆某峰符合道交案执行救助活动的救助标准,决定为他发放12万元救助款。金山屯区法院在伊春中院的指导下,第一时间为陆某峰送去救助金,让困难申请人能够及时享受司法救助,过一个安稳的好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