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最高法院“六项措施”、省法院“十项规定”和市委“十项规定”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纪律作风和审判作风,切实维护人民法院清正廉洁、公正司法的形象,根据相关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严格规范办公纪律。认真执行工作考勤制度,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外出办事需履行请假手续;工作时间严禁利用办公电脑玩游戏、网购、炒股和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接待或会见来访案件当事人要二人以上并在接待室进行,不得随意在办公室接待或会见案件当事人;对待来院办事的群众要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不得言语生硬,行为失态。
二、严格规范会议纪律。会议确定的参会人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会议进行期间与会人员不得交头接耳、打瞌睡、长时间在会场外逗留、返回会场不回原座位、摆弄接听手机。
三、严格规范庭审纪律。审判人员在开庭时不得无故迟延、庭审中严禁擅自离开和接打手机、吸烟、打瞌睡。
四、严格规范制服着装。法院干警要保持严肃的仪容风纪,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和法院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不准工作时间制服与便服混穿;窗口部门(立案、信访接待、派出法庭)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审判制服;法院工作人员在参加集体活动时要按要求着装。
五、严格规范值班值宿。值班值宿人员及值班法警不得迟到、早退、缺岗漏岗及值班值宿期间饮酒和娱乐活动。
六、严格规范公车管理。法院办公车辆及警车不得公车私用、非执行公务时不得在餐饮娱乐场所和旅游景点门前停放。
七、严格规范院风建设。工作就餐及办公用品使用要勤俭节约,不得铺张浪费;法院工作人员工作日期间不得饮酒。
八、严格案件收费制度。各类案件的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行,严禁违反规定乱收费,不按照程序收、退费,占用诉讼费用、罚没款。
为严格约束全市法院干警业外活动,树立法院和法院干警良好形象,规定如下:
一、不准穿着制服出入餐饮、娱乐等消费场所、不得酗酒。
二、不准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讨论和泄露与审判和案件有关的内容。
三、不准参加当事人、代理人、律师或其他相关人员的宴请、不得接受其赠送的财物或由其出资旅游。
四、不准参加经商,从事第二职业、有偿中介活动和兼职收取酬金。
五、不准向当事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借钱借物或托其购物办事。
六、不准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七、不准酒后驾车或用公车参与婚丧活动;不得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严禁参与“三陪”、异性按摩或其他淫秽陪侍等色情活动。
八、不准利用本人或家庭成员婚丧、生病、升学、生日等时机铺张浪费或借机敛财;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准参加有碍社会公德或有伤社会风化的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视问题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法官法》、最高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以及省法院《关于从严查出法院工作人员九种违纪违法行为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两级法院所有在编干警及法院所聘用的工作人员和借调人员。本《规定》由市中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