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法官刘丽萍一行到当事人家中,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7月23日,原告周某将自己的一套私有楼房出租给被告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出租协议书,被告王某每年支付原告周某楼房租金3,000.00元整,同时,明确要求被告不得将房屋进行装修。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租金,被告均已没钱为理由推诿,拒绝支付租金,还要对楼房进行装修,故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来到法院提起诉讼。
刘法官在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考虑到被告王某已71岁高龄,患有脑梗,身体不便,于是便带领审判团队一行人来到被告家中上门开庭。开庭过程中,被告王某几次情绪激动,刘法官都耐心劝解说服原被告双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同意搬出房屋,并支付租金3,000.00元。
哪里有需要,我们就把庭开到哪里,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司法便民情怀,让法律更有温度。近年来,乌伊岭区法院始终秉承着“让法官多走路、让群众少跑腿”的便民原则,使群众在零距离办案中感受法律的正义和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