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赢了官司却要多交诉讼费?

发布时间:2018-08-08 17:14:06


 我国法院对不同案由及标的的案件设置不同的诉讼费收取标准,目的之一就是发挥诉讼费的调节杠杆作用引导当事人有权但不能任性,合理主张自己的诉求,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院诉累。例如,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诉讼费的承担比例是根据其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的程度来计算的,即胜诉部分的比例大,负担的诉讼费就少。但是,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赢了官司却要多承担诉讼费。

隔壁一场大火惹纠纷

    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租住被告房屋经营店铺。租期一年,租金一年5,500.00元,到2018年3月10日满一年。2017年5月3日由于隔壁邻居家引起火灾,把原告租的房屋烧毁。火灾后被告修房到2017年9月3日,房子要修好了,被告到原告家询问原告是否回去住,原告称还有10个月的房租是4,580.00元,回去住。被告在2017年10月份把房子修好后,没有通知原告把房子另租他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10个月房租费4,580.00元、合同违约金5,000.00元、10个月的营业损失5万元,合计59,580.00元。

法院调解不同意,判决自担多数诉讼费

    法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案情简单明了,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和经过均予认可,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原告拒绝调解,坚持其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合同违约金5,000.00元和10个月的营业损失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未约定违约金,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是否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另外,原告提出赔偿营业损失5万元,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所以原告提出赔偿违约金和营业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房屋租赁费4,580.00。案件受理费1,289.50元,原告负担1,239.50元,被告负担50元。

维权意识虽增强,诉请仍需要依法理性

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的进行,公民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但仍需理性进行。本案案情简单,承办法官恪尽职守,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以期达到案结事了、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和损失的目的,但本案原告仍坚持无理诉请,最终自食其果,多承担诉讼费用一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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