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伊春市公安局关于 贯彻《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5 13:49:06


各县(市、区、局)人民法院、公安局(分局):

    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和促进社会稳定,伊春市人民法院和伊春市公安局联合签署《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伊春市公安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伊春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方面的问题

 (一)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通过公安内部查询系统及人民法院的信息共享平台查询被执行人户籍、暂住、住宿、出入境等相关信息,以确保被执行人信息的准确、可靠,同时提取被执行人的电子照片。

  人民法院查询上述信息的,应向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函》,并附被执行人清单,于每月25日集中移交公安机关案管中心(节假日顺延),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当将查询结果5日内反馈人民法院执行局,情况紧急的,由人民法院协商公安机关办理。

 (二)被执行人符合下列之一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查其下落:

  1.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后,被拘留对象潜逃的;

  2.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连续超过3个月或长年在外,并经被执行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证实的。

 (三)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向公安机关递交协查函,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1.因案件得不到执行,已经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围攻党政机关、法院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降低法院公信力问题的;

  2.被执行人以暴力等手段抗拒执行,并发生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伤亡等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后果的;

  3.被执行人系非中国公民,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如不及时查找将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

 (四)人民法院请求公安机关协查被执行人下落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函》。

  公安机关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后应当及时以电话等通讯方式告知人民法院执行局;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固定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确保24小时畅通。

人民法院请求公安机关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应由人民法院向本市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函》,并附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批件;公安机关接到《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函》批件后,应当及时办理。

二、关于协助控制被执行人方面

 (五)对存在出境可能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签发《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并送达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市、县(市、区、局)公安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对人民法院通报备案对象的出国(境)申请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并统一通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对通报备案不批准出境期限3个月以下的,由基层人民法院决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不含3个月),由中级人民法院决定;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不含1年),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

 (六)对涉嫌犯罪并潜逃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且依法可以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信息录入在逃人员信息库实施监控。

 (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日常巡逻检查中发现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查找对象,经当场盘问、检查确认其有违法犯罪嫌疑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可以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带到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经继续盘问查明不需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立即通知人民法院执行局,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个小时内将被执行人带至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盘问部门对不需作出处理决定但应当移交人民法院继续盘问的人员,适用继续盘问起止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超过3小时而人民法院执行局仍未响应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八)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出警协助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出警协助。

 (九)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的,应当将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拘留所,公安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收押。

  三、关于协助查扣被执行人财产方面

 (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查找、提取肇事车辆的保险单证;对于事故处理可能超过1个月以上并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应当告知受害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后,应当审查肇事车辆的情况,并在必要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对肇事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十一)人民法院需要通过公安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有关财产典当、寄卖等信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函》,请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予以帮助;公安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提供协助。

 (十二)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法院已经裁定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监控,并在办理年检、过户、查处交通违章过程中予以协助查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扣车辆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要求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监控、查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扣到车辆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四、关于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方面

 (十三)对可能引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社会治安问题的重大案件,人民法院在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腾退、强制开启、拘传、拘留等措施前,应当先行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辖区派出所应当依法积极协助。

 (十四)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立即出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执行人员人身安全。

 (十五)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妨害公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妨害清算、隐匿毁损财务帐册等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对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

  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经立案侦查发现不应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书面反馈人民法院。

  五、关于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机制方面

 (十六)人民法院应当固定2名专门联络员,负责办理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信息查询,送交有关协助执行文书,以及处理请求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日常事务。

  公安机关技术部门、刑侦、治安、交通、出入境等部门应相应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处理人民法院提请送交的相关事项。

 (十七)人民法院在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执行人员在与公安机关联系工作时,应当提前出示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

  本规定所称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仅限伊春市行政区域;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高院 哈尔滨中院 齐齐哈尔中院 牡丹江中院 佳木斯中院 大庆中院 鸡西中院 七台河中院 鹤岗中院 双鸭山中院 黑河中院 绥化中院 大兴安岭中院 农垦中院 林区中院 铁路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