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伊春中院机关获得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记功嘉奖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3-02 08:54:01


2017年11月17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第五届文明单位表彰大会上,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被评为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2017年12月8日,市委、市政府召开荣获“全国文明城市”总结表彰大会,市中院获得先进集体称号,市中院机关党委书记徐景伟获得先进个人称号。市中院机关在文明单位创建中,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政府的鼎力支持下,伊春中院历届党组始终对创建工作高度重视,凝聚全院干警的智慧与汗水,团结社会各界力量,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优化法治发展环境,大力加强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司法办案的服务保障职能,奋力谱写了文明司法、司法为民的新华章,涌现出一批勇于担当、敢于作为、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和记功奖励的有关规定,为激励干警斗志,鼓舞士气,勉励他们在今后工作中再有新作为,市中院决定,为在创建“全国文明单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机关党委记集体三等功1次;为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徐景伟、田爱民、王玉刚记个人三等功1次;给予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新宇、王振雷、裴莹、张峻铭、杜鹃李霄刘鑫慧王慧文刘霓通令嘉奖。

希望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创佳绩。市中院要求,全市法院和广大干警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受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服务大局、保障发展的责任意识;学习他们司法为民、文明高效的职业情操;学习他们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在今后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四个意识”,增进“四个自信”,以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为动力,站在新起点,汇聚正能量,开启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新征程。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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