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伊岭区法院:赡养老人起纠纷 上门调解暖人心

发布时间:2018-02-05 15:15:58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2月1日上午,乌伊岭区人民法院民采取上门开庭的方式,用耐心、温心成功地调解了一起80多岁老人状告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案,使年逾八旬的原告老有所养。

1月9日,年过八旬的老人李某来到法院起诉,要求四子二女承担赡养义务。李某的老伴很早就去世了,自己又因2013年12月20日出门滑倒后,身体就不能自理,随着年岁的增大,自己的基本退休工资已经不能支撑日常起居,面对如何赡养李某这个问题时,几个子女却始终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于是,李某来到法院,请求法律援助。

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且原告李某已83岁高龄,瘫痪卧床,行动不便,到庭听审比较困难,主审法官就决定到原告家中进行上门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大儿子与被告二女儿积怨较深,矛盾尖锐,一触即发,互不相让,大儿子身体不好,腿有残疾,二女儿控诉大儿子未尽过赡养义务,也不顾兄弟情义,听得老人几度落泪。主审法官认为双方之间虽有矛盾,但存在解决的余地。考虑到赡养案的特殊性,如果不解决当事人的思想问题,不利于原告李某的晚年生活。于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摆事实,讲道理。在主审法官的努力说服教育下,经过3个多小时的耐心细致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六名子女于2018年1月份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李某赡养费300.00元,原告李某的生活起居由二名女儿负责。

几名子女也表示,因为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导致母亲无人赡养,心中有愧,以后会尽自己的一份责任,让母亲度过一个温馨的晚年。

 
 

 

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高院 哈尔滨中院 齐齐哈尔中院 牡丹江中院 佳木斯中院 大庆中院 鸡西中院 七台河中院 鹤岗中院 双鸭山中院 黑河中院 绥化中院 大兴安岭中院 农垦中院 林区中院 铁路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