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应当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其艺术水准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法官的内心,而支撑法官内心的则是司法良知。
何谓司法良知?关于良知,众说纷纭,见仁见智,莫衷一是。但从良知是辨别是非善恶、坚守公平正义的道德意识,是做人最起码的素质这一点上,各方的认识大体是趋同的。良知具体到司法上,即为司法良知,其内涵更深,要求更高。笔者认为,司法良知就是法官应当具有的高尚的人格底色,正确的价值取向,是法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素养的集中体现。它包括维护公正的凛然之气,司法为民的赤子之心,能动司法的责任意识,悲天悯人的博大情怀,以及对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对社情民意的深刻了解等等。
司法良知的重要性。关于司法良知的重要性,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概括为它是法官职业和司法职能作用的天然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重要保障等,但它最基本作用还是确保最终对错综复杂的案件作出正确裁断。诚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说:“办案不仅需要最小的知识,还需要最大的良知。”毋庸置疑,当前我国法律滞后现象时有发生、法律漏洞还大量存在、司法内外环境还亟待改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情、理、法的冲突,特别是有相当的国人仍缺乏法律信仰,还高度追求绝对公平和个人利益最大化,对法官从法律法规的选择(例如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情势变更、公序良俗等法律法规的适用)、法律政策的理解(涉及民生案件尤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等不同环节、不同层面提出考验。法官在办案实践中,要面对形形色色的人、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随时接受各种诱惑考验。如果说完美地完成一项工作需要合适的工具+熟练的劳动技能+精心的劳作,那么,法官除应具备完备的法律知识(工具)和司法技能(劳动技能)外,还同时必须以司法良知这样一种无形的思想力量和精神境界为支撑,具有高尚的道德、品性以及人格魅力,成为“公正的化身”、“正义的使者”。
如何提升司法良知?良知不是先天固有的,其存无、大小,完全依赖于教育、培养和自我修炼。一要坚定信仰。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意大利著名诗人但丁说:“道德常常能填补智慧的缺憾,而智慧永远填补不了道德的缺陷”。这两句话加起来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法官作为司法者,必须天然地信仰和捍卫法律,必须有良好的品的基础。二要遵循规律。必须深入探索和总结法官的本质属性、司法的内在要求、法律的创立本意、办案的社会价值等,找到规律以认真遵循,进而丰富自身法律职业素养。法官司法良知的底蕴越深,处理案件越得心应手,越能公平正义,进而越能得到普遍认可。三要不断修炼。这种修炼首先要贯彻整个司法过程,包括立案、调解、庭审、合议、判决、送达、执行乃至信访的每一个步骤和环节;其次,要在运用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甚至法律文书的措辞方面,注意司法良知的滋养;再次,还要更加注重在细节中审视司法良知,在中立性、平等性的原则下体现人性关怀,不冷漠,不麻木,多做释法解疑工作,让法律有温度并充满生机,把实体上公正、程序上合法、结果上正确、效果上良好,最终经得起法律、社会和历史的检验,作为办理每一起案件的追求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