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马河法院:“黑名单”显威力 “老赖”主动履行义务

发布时间:2016-12-13 08:49:56


201410月末,丛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一年还款期到后,丛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20157月,王某将丛某诉至法院,乌马河区法院判决丛某偿还王某欠款本金及迟延履行金。判决生效后,丛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201510月份,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乌马河法院依法将丛某的工资冻结,在冻结工资5个月后,发现丛某已经辞职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不知去向,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20163月,乌马河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王某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丛某录入到全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也就是俗称的“黑名单”中。

20165月份,被执行人丛某来到乌马河法院执行局,请求法院解除对他的惩戒措施。原来,被执行人丛某要到省外做生意,但他的信息已经被录入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中,因此无法购买机票,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被执行人丛某被迫“主动”来到法院,将执行款及延迟履行金全额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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