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马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该案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是黑龙江省伊春市居民周某,实际车主是黑龙江省伊春市居民袁某,车主袁某将车辆借给被告秦某后,秦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事故且秦某没有驾驶证。事故发生后,经伊春市公安交警支队乌马河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秦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付某无责任。该车辆在伊春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原告付某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秦某、袁某一并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付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为14,451.27元; 被告秦某赔偿原告付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6,445.36元,被告袁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车主将车借给他人需谨慎,出现问题自己仍然有责任。秦某无证驾驶的过失行为导致原告付某身体受到伤害,因车主袁某明知秦某没有驾驶证仍将肇事车辆交给秦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对损害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