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伤害案件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10月29日,赵某与同事杜某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次日7时50分,赵某上班后在自己的办公室拿起一把剪刀,来到杜某工作的微机室,对杜某说:“你想怎么地!”。杜某没有回话。赵某便持剪刀向杜某的胸部连刺数下,后被同事发现并及时拉开,赵某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杜某胸部开放伤致双侧肺挫伤、双侧血胸、右侧气胸属轻伤二级。赵某于11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数日后,又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自愿认罪。为此,法院依照《刑法》有关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