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释明,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从文字的本义上理解,“权益”即指权利和利益,既包括公民所受法律保护而应享受的权利,也包括公民的利益不受侵犯。我国宪法和法律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具体体现为以下方面:人身权利、平等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和财产权利等。由于未成年人基于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而不同于成年人,他们具有思想单纯、易冲动、对事物的接受能力强以及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等特点,容易受外界不良事物和风气的影响和毒害,并直接影响到自身的健康成长。由此,做好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工作就具有特别重大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黑龙江省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以我们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市中院成立了少年法庭,21个基层法院也完善了相应机构,选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法官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积极探索做好未成年犯罪预防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并主动与公安、学校、社区等机关和单位搞好协调配合,在运用法律规范未成年行为的同时,也为他们人生成长、回归社会创造条件。通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未成人年犯罪特点
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10年至2012年司法统计数据为依据,结合伊春市两级法院具体审判实践,年来来未成年人犯罪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总体数量和比例呈下降趋势。2010年黑龙江省三级法院共依法判处未成年有罪人犯1727人,占全省有罪人犯数的6.2%,2011年为1799人,占6.1%,2012年为1533人,占4.6%。从伊春市两级法院情况来看,2010年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1件,2011年44件,2012年35件,总体数量和比例均呈下降趋势。
二是已满14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和比例略有下降。全省法院处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2010年,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有罪人犯数为197人,占全部未成年有罪人犯数的11.4%;2011年为189人,占10.5%;2012年为143人,占9.3%。全省已满14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和比例总体略有下降,未成年人犯罪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不明显。
三是部分犯罪具有凶残化、成人化、智能化特点。2010年以来,使用凶残手段实施暴力犯罪的未成年有罪人犯135人,占同期未成年有罪人犯总数的2.5%;犯罪具有组织性、预谋性等成人化特点的未成年有罪人犯136人,占2.5%;使用电脑、网络等现代化技术和手段实施犯罪的未成年有罪人犯14人,占0.3%。
四是侵财和伤害犯罪为犯罪的主要类型。2010年以来,实施抢劫、盗窃和伤害犯罪的未成年人犯分别为1296人、1255人和1273人,分别占同期未成年有罪人犯的23.8%、23.1%和23.4%。强奸犯罪的248人,占4.6%;杀人犯罪、抢夺犯罪的分别为72人、105人,分别占1.3%、1.9%、涉毒、涉枪、赌博犯罪的分别为37人、8人、6人,分别占0.7%、0.1%、0.1%。从案件性质看,抢劫、伤害、盗窃犯罪一直为涉案犯罪主要类型,总体占未成年犯罪的70%左右。
五是共同犯罪占有一定比例。2010年以来,未成年被告人中实施共同犯罪的人数分别为2010年313人、2011年388人、2012年248人,分别占同期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18.1%、21.6%和16.2%。
二、未成年人犯罪成因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有来自本人、家庭、学校、社会等诸多方面的因素。从未成年犯罪案件中,主要反映了以下几个共性原因:
一是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认知能力差。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和心理成长发育的青春期,独立意识增强但辨别是非能力有限,情感强烈、丰富但控制能力薄弱,统计数据显示近90%的未成年被告人仅接受过初中以下教育,这些因素使未成年人难以对外部社会的信息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在好奇心理、逆反心理、盲从心理等多种心理因素的作用下,实施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
二是家庭教育的缺失。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犯在身心发育和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过程中,缺少来自于父母的关爱、正确引导和科学教育。未成年人和父母之间缺少情感沟通,成长过程中心理上的迷惘、疑惑得不到父母的及时教育、疏导,内心的欲望和需求得不到满足,精神上得不到慰藉,久而久之,形成抑郁、敏感、多疑、冷漠、孤僻、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等心理障碍,一旦有外界不良因素刺激,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是学校教育方式的偏差。近3年来,在未成年被告人中,在校生、辍学生占14.6%至18.3%,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学校教育的偏差。一些初、高中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在培养学生、衡量学生中过于注重学习成绩,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开展不深入。歧视差生,对一些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嫌弃、歧视、打击,导致一些学生自暴自弃、破罐破摔,辍学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四是社会不良风气、文化的影响。社会上的享乐主义、拜金主义风气对身心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的影响很大,使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形成过程中出现偏差。不良媒体上的垃圾文化泛滥,暴力、色情、淫秽内容对未成年人的刺激和诱惑过多,适合未成年人的精神食粮和场所受到冲击。
五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对子女教育的缺失。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寻求发展。这些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因为客观条件的制约被留在农村,多数由他们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留守老人受自身素质和教育能力的制约,很多表现为过度的溺爱或不正确的管束,教育未成年人的方法不科学、不得当,导致未成年人从小接受家庭教育的质量不高。
六是政府监管措施不健全。实践中,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因无法给予刑事、行政处罚而只能是责令家长严加管教,有些家长无力管教使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进一步膨胀,实施违法犯罪的胆量增大,一些未成年人往往从一般的小偷、小摸、寻衅滋事发展为盗窃、抢劫、伤害等恶性犯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对策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要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可忽视宣传教育的重要作用。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把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理念、方法渗透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引导学校和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使其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明确并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构筑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信仰,努力营造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加强宣传教育可以端正人们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思想认识;可以加强人们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公众意识;可以扭转和改变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认识“误区”。同时在宣传教育的过程中,不断掌握新的理念和方法,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我维权意识,并有效防止未成年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从而形成一种完善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
二是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整体工作出发,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专门法和部门法中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和预防的规范进行整合,形成一部系统的、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体系,解决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与司法工作结合不紧密,相关规定不配套的问题。
三是加强综合治理,形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社会体系。社会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改善全社会保护的整体条件,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社会综合治理。首先要强化家庭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重要地位,提高家长的责任感,增强家庭对孩子的监护责任意识;优化家庭教育内容,提升家庭教育内涵。其次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育人思想,完善教育内容和方法,关注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认真开展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进一步奠定学校对未成年人教育的主导地位。同时要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援助机制,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援助的申请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建立未成年人援助基金会,对真正需要援助的未成年人提供帮助,解决他们的生活和就学问题。最后还要注重集社会之力,广泛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关注未成年人,整合广泛的社会资源,形成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强大合力。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就是在创造我们的未来,实现我们的希望。只要我们行动起来,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相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会越做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