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马河区法院:收条没有大小写 出现纠纷麻烦大

发布时间:2016-04-25 15:05:43


    近日,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做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的经过,徐某与张某是朋友关系,2006年徐某以张某能够购买到便宜木材,交给被告80,000元货款。张某给徐某送了一小车木材,徐某认为木材不好,就不要了。2006年11月20日张某给徐某出具了欠木材款77,745元的欠条。 经徐某向张某索要,被告于2007年4月2日还款10,000元,2007年5月26日还款10,000元,2007年9月20日还款4,000元,2011年7月24日还款10,000元,2012年4月30日还款20,000元,合计还款为54,000元,尚欠2,374.50元。徐某多次索要余款未果,故将张某诉讼到法院。

    开庭审理中,张某以还清欠款为由,拒绝还款。并出示了一张由徐某妻子书写的2011年7月24日收条,内容为“收到40,000.00元款”,落款为徐某妻子。徐某对此收条提出异议,认为当时收到的是10,000元,而不是40.000元,是张某私自将“1”改成了“4”。对此徐某申请对此收条是否是后改的数字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由1后改为4。法院又对此鉴定结论重新进行了开庭审理,张某又以当时给徐某妻子1,000元,张某要帐回来正好遇到徐某的妻子,说又给了30,000元,徐某的妻子就在数字“1”上改成“4”。  

    法院认为,被告所称的是原告妻子自己改的事实,与常理不符。张某最后一次还款时间在2012年4月30日,还款20,000.00元,多还款6,255.00元。被告称是没有对账才导致多还款的辩解,不符合交易习惯。故被告所称是由原告妻子自己改写的事实不成立。故原告的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是一起简单的债务案件,由于徐某的妻子在书写收条时,未写大写,导致该案经过司法鉴定程序,增加了诉讼成本,使案情变得较为复杂。因此提醒公民,无论是在欠条和收条书写时,都要有大、小写的数字,防止类似事情的发生。

文章出处:乌马河区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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