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确保最新的司法解释得到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市中院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了解释内容,取得良好效果。
4月18日上午10时,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石岩梅、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铭福及刑事审判工作相关同志参加了全国法院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电视电话会议。18日下午4时,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石岩梅携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审判监督庭全体干警就新司法解释涉及的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方面逐条进行了学习。
通过及时学习相关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市中院形成了“集中学习+自主学习”良好格局,为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