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马河区法院: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虽约定 债权人仍可以要求双方偿还

发布时间:2016-04-11 09:42:42


    近日,乌马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朱甲、朱乙共同偿还原告朱丙借款本金32,300.00元,利息自2014年4月2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给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被告朱甲、朱乙系夫妻。二人在2014年4月20日因病向原告朱丙借款32,300.00元,并出具欠条。2014年6月24日,被告朱甲、朱乙经本院调解离婚,约定外债47,000.00元由被告朱甲与朱乙各偿还一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朱甲与朱某原系夫妻,虽然在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进行了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规定,原告朱丙可以向二被告共同主张权利,故原告朱丙要求被告朱甲、朱乙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文章出处:乌马河区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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