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春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
原告姜老太今年80岁,是被告张某的母亲,原告共养育6名子女,被告是原告次女。现原告认为被告不尽赡养义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400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通过走访,了解到这样的案情:姜老太年逾八旬,共有二儿四女,其中5个子女尚能嘘寒问暖,经常看望母亲,唯有二女儿张某不尽赡养义务。姜老太的老伴是铁路职工,已经去世30多年了,老伴去世后,18岁的张某接了父亲的班。成了一名正式职工。女儿成家立业后,很少回家看望母亲,如今女儿已经退休,生活比较宽裕,没有负担,但母女间很少来往。现在姜老太年纪大了,患病在身,生活非常困难,希望二女儿能尽赡养义务。
而二女儿对此的答复是,并非自己不赡养母亲,父亲去世后,母亲又改嫁了,继父去世后,她已经一次性给了母亲赡养费,当时母亲也没有异议。
法官了解到,30多年前,姜老太的老伴去世后,几个儿女尚小,为了抚养年幼的儿女,她选择了再嫁,因为生活还过得去,姜老太从未向儿女们索要过赡养费。而且几个儿女中,除了张某是接父亲的班,有正式工作外,其他子女都没有正式工作,生活都比较拮据。前年,后老伴也去世了,没有生活来源的姜老太生活陷入困境,更让姜老太伤心的是,张某曾给过母亲养老费共计2400元,还说:“这就是送终钱了,以后一分钱不给了。”
此情此景,令法官心头酸楚,承办法官认为,此事处理不当,不但会影响母女亲情,而且对老人以后的赡养极为不利。办案法官本着有利于老人的原则,对张某进行了严肃地批评,指出其不论什么原因,不赡养老人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行不通的。无论何种情况,都不能作为其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法官趁热打铁,释情说法,在双方将不满情绪宣泄完毕后,紧张的气氛有所缓和,但因如何赡养方面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经多次悉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张某每年给付母亲赡养费3000元。
这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在三次调解后最终成功调解,既成功化解了社会矛盾,使这个家庭成员受到教育,家庭气氛开始向着和谐的方向逆转,同时也极大地增强了法官们调解民事纠纷的信心。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只要每一个家庭和谐安定,每一个人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定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