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马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工伤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通过合议庭成员做坚持不懈的调解工作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使双方皆在心中已久的埋怨成功化解,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原告张某受雇于伊春市某纸业公司,在该公司任工长职务。2013年12月20日上午10时许,张某在单位车间工作时右胳膊被机器绞伤,在伊春市第一人民医院两次住院治疗37天,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伊春市某纸业公司为张某垫付全部医药费后又给付其5,000.00元。原告张某以工伤赔偿的标准要求被告某纸业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62,910.00元。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某纸业公司以该案没有经过工伤认定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情绪比较激动,认为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理应按照工伤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针对这种情况,主审法官在庭后对张某进行释明,告知其进行工伤认定是进行工伤赔偿的前提和必经程序,经过多次与合议庭成员共同工作后,张某的态度有所转变。主审法官趁热打铁,单独做纸业公司的工作,纸业公司同意按照工伤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但认为张某要求的费用过高。张某在合议庭成员与其进行多次法律规定的解答后,知道自己的诉求过高,最终该案在经过多次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