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旧房料 连判带罚车被缴

发布时间:2015-08-03 10:06:43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59年1月生人,无职业,住翠峦区西山街,因涉嫌盗窃罪,近日,被翠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620.80元,作案工具三轮港田摩托车依法收缴。

    2014年5月17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无牌三轮港田摩托车,来到翠峦区小兴安岭酒业院内,趁无人之机,先后多次用三轮港田摩托车将院内白松、红松共计3.276立方米旧房料盗走。经翠峦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旧房料(白松、红松针叶木材料)3.276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620.80元。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追悔莫及 ,悔不该当初,贪图不义之财,确吃了大亏。

文章出处:翠峦区法院供稿    

 
 

 

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高院 哈尔滨中院 齐齐哈尔中院 牡丹江中院 佳木斯中院 大庆中院 鸡西中院 七台河中院 鹤岗中院 双鸭山中院 黑河中院 绥化中院 大兴安岭中院 农垦中院 林区中院 铁路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