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峦:借款时未约定利息 借款人损失惨重

发布时间:2015-07-02 09:33:01


    李某与王某系翠峦区居民。2004年初,李某以做木材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因碍于面子,王某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条上也只写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伍万元整。”时间是2004年1月。

    2015年5月王某向李某索要此款时,李某只承认还5万元,对还利息不予承担,王某6月起诉到翠峦区法院,要求李某偿还5万元并支付11年借款利息6.82万元。

    庭审中,王某辩称:借李某5万元没有异议,但当时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要其承担5万元的借款利息无法律根据。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故对李某主张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后悔当初不懂法,没有约定利息,这么长时间也没有索要,造成这么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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