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起了贪念,你坐到了被告席上,做错了事,犯了罪,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切莫伸手,只有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的财富才值得我们珍惜,值得我们拥有。你的亲人对你抱有很大的希望,社会也不会放弃你,我们期待,你能从中汲取教训,改过自新,珍惜家人……”。这是近日翠峦区法院宣判的一起盗窃案判决书后附的法官温情寄语。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5月份至2014年4月份期间,先后在翠峦区、乌马河、伊春区共实施盗窃24起,其中4起未遂,共盗窃人民币187 12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某的家属将赃款全部返回,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最后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宣判后,张某某当庭表示,绝不辜负大家的期望,今后要改过自新,回报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