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中院关于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的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5-04-09 10:02:24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职务免除程序, 针对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或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制定此办法。

一、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二、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三、因病长期无法坚持正常陪审工作的;

四、因职业和岗位变动,不宜从事陪审工作的;

五、因工作调动,无法进行陪审工作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七、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到庭或者三次庭审时迟到、早退的;

八、酒后参加庭审的;

九、庭审时着装不整、坐姿不端、打瞌睡、吸烟、随意离开审判庭,三次劝阻不听的;

十、庭审时使用通讯工具,阅读无关的报刊、书籍、材料,三次劝阻不听的;

十一、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泄露和为当事人探听审判秘密的;

十二、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和借用其交通通讯工具的;

十三、为其他当事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推荐介绍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的;

十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五、从事其他有损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六、在陪审工作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考核不称职的。 

 十七、各基层法院应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通过查证、研究、征求意见、免职、备案和公告五个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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