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法院系统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5-04-09 10:01:25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使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根据国家和上级法院的规定,结合我市人民陪审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伊春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的使用管理。包括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执行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由各基层法院的政工科负责。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执行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基层法院的业务庭室和人民法庭负责落实。

政工科按照各庭室、人民法庭的办案需要、案件类型和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状况、专业特长、知识结构、年龄性别等特点每年确定各人民陪审员的参审部门。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在履行陪审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加人民法院普通程序案件的审判活动,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二)对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人民陪审员的评议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三)对审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审判工作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或审判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时,可以直接向本院纪检组或院长提出。 

第四条人民陪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法官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法官职业纪律,参加审判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官履行义务的规定;

(二)按时参加培训活动。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的,应当及时向组织培训机关办理请假手续;

(三)按时参加审判活动,积极协助审判长工作,不得拒绝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活动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审判活动的,应当在收到通知的当日向业务庭请假;

(四)保守审判秘密,不得向任何公民和单位泄露案件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案件讨论的情况;在案件宣判之前,不得泄露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对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庭室、人民法庭在确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时,一般应在各部门陪审员中随机选取一名以上的人民陪审员,以随机选取的陪审员为首选,驻庭陪审员为候选,与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选定的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审理的,由候选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无驻庭陪审员的部门,可以本庭审判人员作为合议庭候选人员。

第七条  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制作《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并通知相关的人民陪审员。在案件排期后,案件承办人应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和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出庭通知书》。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接到参加开庭、执行等工作通知后,应当妥善安排时间,了解案情,做好开庭、执行等工作前的准备工作,准时参加案件审判执行。选定的人民陪审员如不能参加陪审的,应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由案件承办人通知候选的人民陪审员或审判人员参审。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人民陪审员应在参与庭审的庭审记录、相应的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上签名。

第十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执行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十一条对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情况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内容包括陪审数量、出庭(执)率、陪审能力、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等情况。

第十二条  对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由各基层法院上报中院政治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人民陪审员的表彰和奖励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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