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费用97918元的90%,计88127元;被告财产保险公司10000元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支付赔偿费用88127元;原告自行承担费用的10%,计9791元。
去年8月24日,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雇工协议书,协议约定王某给李某开半挂车,月薪4500元。9月13日16时许,王某驾车到河北省宁晋县一个停车场往车上装电缆。为防止电缆在车辆运行过程中磨损,王某上车往电缆下面垫纸壳时,不慎从车上掉下来摔伤,住进当地医院治疗10天。经医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右胸4、5、6肋骨骨折,右髋骨外伤。后又转美溪职工医院继续治疗30天。经伊春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王某外伤致右锁骨骨折;右胸4、5、6肋骨骨折为九级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雇佣关系,雇工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负有一定的责任。王某受到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在被告李某在财产保险公司为其车辆保险期间内,被告财产保险公司理应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的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